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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约定的补偿金低于法定标准甚至是未约定补偿金,是否就意味着合同无效,劳动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呢?
网友咨询:
用人单位不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是否还需履行竞业限制条款
律师解答:
竞业限制协议签订后,劳动者就负有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的义务,同时用人单位也要按照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因为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必然会导致在劳动合同解除后自身收入的减少。如果用人单位因其自身原因,包括主观上的恶意拖欠或拒不支付,也包括客观上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等情形,导致累计三个月没有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经济补偿时,劳动者如果继续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则可能会对其基本生活造成威胁。因此,法律允许劳动者在此情形下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请求。而且,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同时,劳动者还可以就用人单位前期已经拖欠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提出追索请求,而并不因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而当然丧失这部分经济补偿的请求权。
律师补充:
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如何约定的?
(1)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2)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3)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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