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股权纠纷 >>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包括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临时股东大会需要有董事长主持,并提前通知各股东。
网友咨询: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律师解答: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候;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律师补充: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推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购事项。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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