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股权纠纷 >> 瑕疵出资股东能否行使知情权
出资瑕疵股东,是指股东不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要求,在出资方式以及对出资的处分等方面存在不完全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但并不等于股东的所有权利都应当受到限制。
网友咨询:
瑕疵出资股东能否行使知情权?
律师解答:
股东并不因为其出资瑕疵而失去股东身份,股东知情权作为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股东固有权利,其基础并不因股东未出资而受到影响。
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依法承担的是资本补足责任和对已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而不直接导致其丧失股东资格。股东是否完成出资与其能否行使股东知情权之间也没有必然联系,瑕疵出资股东在其未丧失公司股东身份之前,仍可行使其股东权利。因此,即使股东出资不到位,只要其已完全具有股东资格,公司就不得以股东存在瑕疵出资为由,拒绝其行使股东知情权。
律师补充:
法律允许公司对出资瑕疵股东予以限制之权利,主要指的是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这些股东以财产利益为直接目的的所行使之权利。前述所列权利皆为与公司收益成果直接相关之财产权,若允许未出资股东完全享有这些权利,也就造成对其他股东之不公平,因而法律允许公司对其进行合理限制。但知情权并非直接源于公司之经营收益,系股东最为根本之权利,是股东最基础权利,不应因出资瑕疵而被剥夺。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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