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签订劳务合同一定是劳务关系吗
又是一年招聘季,很多企业老板认为只要与员工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双方之间就成立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从而降低用工成本。事实究竟是否如此?
网友咨询:
签订劳务合同一定是劳务关系吗
律师解答:
签订了劳务合同不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而是应该认定为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需要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律师补充: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存在本质区别:
1.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享有工资待遇外还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而劳务关系当事人则不享有。
2.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必须符合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自然人之间,或法人、组织与自然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
3.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主要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律法规管控,而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合同关系管控。
4.争议适用法律程序不同。劳动争议解决需仲裁前置,劳务争议则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签订何种名称的合同仅仅是形式问题,而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要落实到实质问题上,如双方主体符合劳动法规定,签订的合同内容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双方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等,即使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也能认定实质上的劳动关系。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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