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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入职被要求做孕检合法吗

2024年12月11日 法妞问答律师

  近年来,我国在立法上不断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作为用人单位,需要及时了解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时动态,完善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网友咨询:

  女职工入职被要求做孕检合法吗?

  律师解答:

  违法。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强制孕检侵犯了平等就业权,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入职前需要进行孕检的要求,劳动者可以予以拒绝。

  律师补充: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为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因为生育降低其工资,故对于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该予以补差。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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