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于5岁幼儿和幼儿爷爷腿部骨折受到的损害,鲁某某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鲁某某还可能受什么处罚?
在鲁某某上门理论的时候,对方孩子并没有在对他的孩子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所以此时他去掌掴对方就不属于正当防卫,既然不是正当防卫那掌掴行为当然就属于故意伤害。
第一,如果造成对方轻微伤,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处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如果被打幼儿及其爷爷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就会触犯《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2-11-10 16:2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