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某农业公司与张某是承揽关系,张某操纵无人机横穿马路时应当预见无人机低空飞行可能碰撞过往的车辆、行人,但其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导致刘某为躲避无人机而摔伤,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某农业公司在选任方面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某农业公司负次要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某农业公司对本次事故承担10%的过错责任,张某对本次事故承担60%的过错责任。
2023-11-16 16:4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