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韩某虽被安排为“值班”,但其工作内容与平日工作无异,且工作强度相当,故应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不得以“值班”之名行加班之实,逃避支付加班费的责任。值班与加班虽一字之差,但本质不同。值班通常是基于安全、消防等需要,与本职工作无关或可休息的任务。对于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诉求,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现行法律虽对值班费用的支付无明确规定,但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不得利用“值班”之名规避加班费的支付义务。韩某的胜诉为劳动者在面临隐形加班时提供了维权依据。
2024-05-07 16: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