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超过八小时属于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具体加班时间支付加班费,建议劳动者收集加班的证据,比如加班签到表,上下班打卡记录,与用人单位负责人通话录音,短信,微信等聊天记录证实存在加班的事实自己加班时长的证据。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支付加班费,不能协商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
2024-04-29 08:5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