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公司法务 >> 加班如何认定,加班工资怎么算?
很多上班人士最讨厌的事情就是:加班。加班不仅占用了他们的休息时间,甚至有些单位加班还没有加班工资。
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或休息日从事工作。实践中认定劳动者是否加班时首先看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提出了加班的要求,其次要看是否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再次要看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以及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还要结合劳动者是否实施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等情况综合判断。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加班的具体认定:
1.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的,而是劳动者主动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节假日主动上班而形成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用支付加班费。
2.出差期间恰逢双休日,劳动者在此期间提供了劳动的,应为加班。
3.对于工作时间长,但劳动强度与工作时间明显不一致的,或者长期处于等待状态,等待期间有休息场所可以休息,完全认定为工作时间明显不合理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对工作时间进行一定的折算。如无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折算。
4.居家办公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完成常规工作导致工作时间较正常下班时间略有延长,可以不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安排紧急工作要求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外处理,或者周六周日办公的,应当认定为加班。
5.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不定时工作制均需劳动部门审批后才可以实施,如果没有经过审批,用人单位自行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均无效,视为标准工时制,按标准工时制计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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