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出租人擅自处置租赁物,承租人如何维权?
随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融资租赁领域的合同纠纷日益频发。租赁物价值作为融资租赁合同融资功能的基础,往往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一旦发生纠纷,租赁物价值的确定及抵扣经常成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网友咨询:
出租人擅自处置租赁物,承租人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融资租赁是国际上最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同时法律亦强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融资租赁出租人自行收回并处置租赁物的,出租人应遵循公平原则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处置租赁物价格的合理性。
在租赁物可分且融资租赁公司仅收回部分租赁物的情况下,共有解除全部合同、部分本案处理部分另案处理、部分解除合同部分加速到期三种诉讼请求的提起方式。
律师补充: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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