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休超时加班导致心脏疾病,该怎样维权?

医疗纠纷 江苏-苏州 2022-12-02
请问:我在江苏某某药店上班,在2021年7月份时曾因半月余无休超时长(日工作时间达十五六小时),导致在2021年7月13日浑身瘫软出虚汗后挂了两天盐水。在2021年10月初时我跟我们领导说我不值班,并口头上也多次拒绝加班,我领导是一位有多年药学经验的工作人员,他同时也是我们药店股东的亲表妹。但是不知是何原因,她不仅不同意我休息,还更变本加厉的半个多月不让我休息,每天给我安排更长的上班时间,熬夜。别人不值班的反而安排休息。 从医学角度来讲,猝死中第三条心震荡(受累患者无基础性心脏病,胸壁、胸腔和心脏也无结构性损伤,早期除颤可挽救患者的生命。)我们药店的工作人员都是学过这些专业知识的。 我也不知道我领导是不是故意要害我。但是我来此药店时有当地人民医院的前三年体检报告,检查结果是心电图正常,心脏正常。 于是,连续十几天的无休加班熬夜,让我在2021年11月28日我在上班时,血压飙升,心绞痛,心刺痛,无法正常呼吸……所幸救治及时活了下来。 如今我房性早搏,窦性心律过速,窦性心律过缓,室性早搏…… 事情发生后,我必须每天靠药物维持我的心脏,否则受不了一丝风吹草动,就会心绞痛无法正常喘气。 公司在2022年8月2日告知我,8月10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也就意味着我失业没钱吃药了,我原本就左肾和脾脏切除了,如今更是没钱看病,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你们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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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个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个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超时加班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未支付加班工资,超时加班但支付加班工资,均可受理投诉举报。 您曾半月余无休超时长(日工作时间达十五六小时),用人单位存在不合法的行为。 2021年11月28日您在上班时,突发疾病。如果是自身原因的原有疾病不能申请赔偿的,如果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业病或者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突发疾病,可认定为工伤的,可以申请赔偿。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的规定,按实际情况来鉴别,是否可以申请赔偿。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以,您可以向单位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022-12-02 08: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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