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是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实际生活中,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存在特殊困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劳动歧视,保证妇女享有其应有的劳动权。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等法律法规明确就处于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三期”女职工进行特殊劳动保护,既是对妇女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的保护,也是对包含妇女生育自由等人身和人格权利的保障。用人单位理应承担起依法保障妇女权益的社会责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2024-02-21 16: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