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身患艾滋仍然卖淫,获刑十个月!

刑事辩护 江苏-南京 2023-03-27
贵州女子张某,从事卖淫活动被警方两次抓获,在第二次抓获的同时警方查出其身患艾滋,而卖淫女子张某早已知道自己身患艾滋,仍然从事卖淫活动,随后张某被以传播性病罪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判决出来了,张某犯传播性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对收缴在案的赃款6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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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也就是说,传播性病罪共有两个构罪要件,即主观明知自己患病、仍然存事卖淫嫖娼行为。具体到本案中,张某明知自己患艾滋病,但仍从事卖淫活动,性质非常恶劣,对社会的危害非常大,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按照《刑法》第360条规定,传播性病罪的法定刑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由于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日常实践中,传播性病罪并不要求造成危害结果,如果造成危害结果的话,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张某在明知自己患病的情况,仍然两次与他人实施不正当交易,已经构成传播性病罪。因此,法院做出以上判决。

卖淫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有违社会道德和法律规定,还会给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而像这名女子这样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还在不顾一切地进行卖淫活动,更是对社会公共卫生和公共利益的极大威胁。对于此类行为,社会应该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同时也应该通过教育和宣传来提高人们对于艾滋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023-03-27 17: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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