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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辞退后发文称上司性骚扰,法院:道歉

2022年07月13日 法妞问答律师

近日,广东深圳坪山法院通报一起女子被辞退后在微信群发文称上司性骚扰的名誉权纠纷案:因无任何证据,法院判令女子书面赔礼道歉。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张某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林某存在对其实施性骚扰的情况下,发文对林某进行造谣、诽谤,文中包含贬损性言辞,导致林某妻子因此与其发生争吵并提出离婚,公司也启动问责机制,给予其严重警告、扣减绩效工资的处罚,对林某身心和名誉造成极大的损伤,构成了对林某名誉权的侵害,因此法院判决张某对林某赔礼道歉。

造谣诽谤他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自然人的名誉权不能侵犯,造谣、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造谣诽谤他人的,首先行为人需要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比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以行政拘留并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罚,可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

一、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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