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事实或行为恶意退货。本案中,悦悦因第一次退货被拒后与甜甜发生“摩擦”。此后在甜甜的店内频频下单,又频繁发起退款,下单的次数多、数量大,同时在多次对商品作出差评后,已经不符合正常消费者的行为特征。结合悦悦在双方的沟通中提及的“所以我记着呢”“我只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等言论,悦悦的行为显然违反了相关法规,主观上存在恶意,已经构成了对商家合法权益的侵害。最终法院判令悦悦立即停止恶意下单的行为,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2023-11-24 15:4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