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小伙健身房洗澡被女子看光,向健身房索赔遭拒
7月18日,浙江宁波的张先生,在一家健身房泳洗澡时,突然看到一名女子走进来,事发后张先生向值班服务员反映,由于浴室区域无监控没找到该女性会员,张先生表示这件事对他精神造成了巨大困扰,向健身房提出:赔偿500元或免费2个月健身但都被拒绝。
不论这位女子到底是有意闯入还是无意闯入,她的这种行为都侵犯了张先生的隐私权。因为首先浴室,就算是公共浴室也属于一个私密空间,其次洗澡这种活动也属于一种私密活动;而闯入他人私密空间,窥视他人私密活动的行为是会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男子健身房洗澡被女顾客看光,健身房有责任吗?
在此案中,健身房是有责任赔偿张先生的。因为健身房作为经营场所是有义务保障顾客安全的,而这个安全不仅包括顾客的人身安全,还应当包括顾客的隐私;但本案中的健身房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进入男浴室的女子,显然就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保护好顾客隐私的体现,所以他们应该为此承担对张先生的赔偿责任。
张先生向健身房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答案是合理。因为在此事中张先生确实被侵犯了隐私权,而被侵犯隐私权的情况下,被侵权人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且这个索赔的金额也比较合理。不过由于他们并不是直接侵权人,所以他们在赔偿之后,可以向真正的侵权人,也就是闯入男浴室的女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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