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走私九价宫颈癌疫苗2824支,4人被判刑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走私九价宫颈癌疫苗的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徐某莉等4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5万元至1万元不等。
所谓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4名被告人是团伙作案,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九价宫颈癌疫苗生物制药,其行为已经构成该罪。
且刑法规定,对于共同犯罪、集团犯罪中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徐某莉作为组织、参与走私活动的某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组织员工联系疫苗货源并提供购买资金,将非法获利在公司内分配,主导共同走私犯罪活动,系主犯;向某炎负责联系“水客”走私通关、向买家寄发疫苗,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被告人廖某辉在其参与走私的一起事实中系主犯;被告人潘某锋居中转交钱款、传递信息,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因此,对于4名被告人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应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一是具有走私行为;
二是走私对象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三是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
本案中,被告人明知生产商专供我国香港地区销售的九价宫颈癌疫苗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疫苗类生物制品,仍共同或分别从香港的诊所机构及相关人员处低价购买,未经国家正常的海关渠道,没有采取国家疫苗制药规范的保护和流通措施,将九价宫颈癌疫苗走私到深圳市并进行非法销售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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