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经理离职发朋友圈辱骂前老板,法院怎么判?

损害赔偿 湖北-武汉 2023-11-21
小李离职当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小赵结清其报销费后要求他补齐报销依据和凭证。由于小李拒不提供报销凭证,小赵便向小李发送律师函,并称其不存在报销情况,要求其返还此前领取的差旅费。小李认为这是小赵有意“找事”,便愤而将小赵本人照片、名字、公司名称发到朋友圈进行公开辱骂。于是小赵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小李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及律师费。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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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这个虚拟的开放式空间成了言论自由的新领域。但是,身处法治社会,网络言论自由亦是一把双刃剑,其言论自由应该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之上。当发布的内容系故意诋毁他人名誉时,其产生的消极影响会在特定范围内扩散,导致受诋毁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这就侵犯了他人名誉权。

于本案,小李在朋友圈发布的涉案言论均有截图为证,其在朋友圈发表的涉案言论指向小赵,在网络上传播不当言论侮辱或诽谤小赵,该言论超过了公民言论自由的界限,并为第三人所知晓,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了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李公开致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及其他经济损失。
2023-11-21 15: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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