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这个虚拟的开放式空间成了言论自由的新领域。但是,身处法治社会,网络言论自由亦是一把双刃剑,其言论自由应该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之上。当发布的内容系故意诋毁他人名誉时,其产生的消极影响会在特定范围内扩散,导致受诋毁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这就侵犯了他人名誉权。
于本案,小李在朋友圈发布的涉案言论均有截图为证,其在朋友圈发表的涉案言论指向小赵,在网络上传播不当言论侮辱或诽谤小赵,该言论超过了公民言论自由的界限,并为第三人所知晓,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了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李公开致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及其他经济损失。
2023-11-21 15:5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