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王某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行踪系被黄某泄露的情况下,多次在公司例会、微信群等场合辱骂黄某,导致黄某情绪激动,割颈受伤,构成对黄某名誉权的侵害,王某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在微信群中向黄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黄某医疗费损失2173.43元和精神抚慰金3000元。
王某的不负责任的言辞和行为,直接导致黄某身心受损,并影响了他的工作和生活。这也提醒我们在言行中要谨慎,不要轻易使用侮辱性、歧视性的言语,以及未经证实的指责,否则可能会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
2023-04-06 16:5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