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本案中,刘某滑倒是小杰随地小便且尿渍未及时清理所致,所以造成刘某损害的责任人为小杰。父母作为孩子监护的第一责任人,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尤其是在医院这样的地方,监护人可以采取预防措施,例如提前让孩子上厕所,或者使用尿布等。另外,刘某在行走时未注意地面情况,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由于小杰随地小便所带来的意外情况发生得太突然,医院的工作人员无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发现和处理,而且医院在大厅设有警示提示,工作人员也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处理,所以医院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杰的父亲承担70%的责任,赔偿刘某各项损失11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2023-09-25 14:5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