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李先生故意将张女士的车辆撞坏,构成古语毁坏财物的行为。最终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4天的处罚。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先生将张女士的车辆撞坏,应赔偿张女士实际花费的车辆修理费及交通费。对于精神损失费,由于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后果,法院未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女士车辆维修费、交通费共计12900元。
2023-09-14 15:4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