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履行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监护职责。
本案中,邵女士与闫先生虽然离婚,但双方作为小星的父母,均是未成年人小星的监护人,双方均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受教育等合法权利。无论是从小星的入学资格还是便利直接抚养人对小星的照料方面,小星都以现居住城区入学为宜。关于闫先生的反诉请求,其要求邵女士配合北京市教委相关要求,向闫先生提供孩子的最新户籍信息、真实住址等报名入学需要的内容,不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故法院不予支持。
2023-09-07 15:3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