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南宁男子见义勇为时打死抢匪属于正当防卫吗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曾某制止了正在进行的抢包行为,肯定是属于正当防卫。(看到有些答案说抢包者已经抢完包,不算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网友认为:
在逃跑过程中,并不属于正在实施抢劫,所以不适用你引用的 “不属于防卫过当”。就该案件来看,司机手持针筒,并未有明确的作案目标,对曾某没有显而易见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曾某使用棍棒击打司机头部致死,属于防卫过当。
你们是没看到这个问题一开始下面是什么样子 这个问题刚出来的时候 一堆人在下面评论判轻了 说人家不过拿个针筒而已你干嘛要刻意把他打死呢 还有说曾某早就想杀人只不过没机会今天终于得以实现的。
抢包人已经逃走了,黄某只是司机,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了,就抢包而言应该不构成正当防卫吧。要说正当防卫也应该是针对黄某挥舞针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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