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该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相关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本案停车位为小区公共停车位,在未经合法程序确定该停车位为固定停车位之前,王某将自己名下车辆停放在案涉停车位并无不当。李某在王某车辆停入案涉停车位后,将自己车辆或更换其他车辆横停在案涉停车位前方的路边,妨碍了王某的车辆正常自由通行,亦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通行。最终判令李某立即停止用车辆或其他任何物品阻塞案涉停车位前方出口、妨碍车辆出行的违法行为;李某赔偿王某车辆被阻期间发生的打车费损失及车辆保养费。
2023-10-07 14:5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