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是指一人或者多人基于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下流卑劣的主观动机,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无事生非、无理取闹,实施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但有的寻衅滋事行为并不足以以刑事罪名定罪,而应当以行政处罚予以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1. 结伙斗殴的;2. 追逐、拦截他人的;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4.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2023-08-31 15: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