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到底地铁公司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首先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过错。其次,地铁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关键要看是否尽到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乘客应遵守有关规定和指示,在警示灯闪烁或广播提示后不得进出车厢或站台屏蔽门范围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女士是在警示灯闪烁、广播提示即将关门时冒险进入车厢,并且不恰当拉扯拖车而导致受伤的。而事发后地铁公司已尽到了安保义务和救助义务,地铁公司并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李女士应自行承担责任。
地铁公司张贴了安全警示标示,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且设置了合理的关门流程,应当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地铁快要发车时,通常有5—7秒的警报时间,提示大家要远离车门,防止发生意外,但也有人争分夺秒,为了少等一班车,不顾危险往上冲,最终伤的还是自己。李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标示,忽视自己的安全注意义务,由此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其自身承担。所以法院判决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再次提醒大家,文明有序进站乘车,“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023-03-24 17: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