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综合 >> 女子被私教弄骨折,索赔13万
2月21日,在河北邯郸的杨女士称去年8月29日在健身房上私教课时,教练做拉伸运动时不顾自己多次提醒拍打劝阻,将左股骨干压骨折,目前关于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准备起诉至法院。老板李女士称,前期医疗费用3万元已出,赔偿金额她要的13万太高没协商成功,一切将会听从法院最终判决,该赔多少赔多少。本事件中健身房到底是否应该赔偿杨女士呢?
《民法典》第1198条有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健身房作为一个经营场所,有义务对顾客的安全进行保障,也就是说健身房必须保障其器材和提供的服务都是安全的,杨女士因为健身房教练的原因骨折了,就属于健身房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所以健身房对于杨女士受伤一事是存在过错的,所以当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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