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本案中,被告崔某某因受伤在医院接受治疗,张某某主张崔某某实施侵犯其人身自由权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为索要医药费口头要求张某某留在医院,并未采取强制手段,且在此期间张某某的亲属数次去医院和张某某见面,王某侵权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张某某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023-01-11 17: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