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在其进行促销活动时,理应预见到因人群聚集、客流增大而带来的安全风险,本应在促销现场包括超市门外安排工作人员维持秩序、引导顾客有序进入超市,但其并未在超市门外采取任何安保措施,因而存在过错。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漠视自身安全也有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酌定超市承担70%的责任,曾某承担30%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在其进行促销活动时,理应预见到因人群聚集、客流增大而带来的安全风险,本应在促销现场包括超市门外安排工作人员维持秩序、引导顾客有序进入超市,但该超市在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开门,导致人员拥挤致曾某倒地被踩踏,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漠视自身安全也有一定的责任。酌定超市承担70%的责任,曾某承担30%的责任。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特别是促销期间,超市等公共场所迎来客流高峰,管理者一定要增强安全保障意识,避免发生类似的纠纷。同时,顾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或预料危险情况下,对自身安全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对于超市等公共场所和顾客承担比例,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希望商家在日后的经营过程中,以此案为戒,不断完善服务设施,加强安全管理,注意人员分流及秩序疏导,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整洁、有序的购物环境及优质的服务,进而实现稳健安全经营。
2023-02-18 17:3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