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景区作为公众进出频繁的场所,在设计、维护、管理等方面,应尽量做到安全合理,即使景区免费也不能免除或减轻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当然,游人应该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出入公共场所,特别是景区这种地形较为复杂的场所时,应提高自身的注意程度,尽量降低危害发生的可能性。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终法院酌定文旅公司对张女士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张女士自担80%的责任,遂判决被告文旅公司需赔偿原告张女士5万余元。
2024-02-23 16: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