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地铁公司作为管理人,由于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乘客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本案中,李女士在明知地铁即将关门的情况下依然我行我素冲刺进入,地铁运营中无任何过错,亦未在正常行驶之外对李女士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完全是因为李女士自己造成,所以责任应该是李女士自己承担。
2023-03-25 17: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