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滕某与曾某一起玩耍时将点燃的爆竹扔进窨井盖的小孔里,导致爆炸发生。根据《民法典》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由滕某及其监护人共同承担。另外,发生爆炸的窨井位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及维护服务,物业无证据证明对井下沼气采取有效措施排除爆炸隐患,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事发前曾某母亲与滕某母亲走在两孩子身后,但未发现并制止两孩子玩鞭炮的行为,属监管不力,对受到损害也有一定过错。因此,法院判决滕某及其监护人承担60%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原告曾某及其监护人承担10%责任。
滕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但该法同时还规定,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构成过失犯罪的,不追究刑责。
也就是说,由于本案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但其不满14周岁,所以公安机关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代表不承担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有人说案件中的物业公司好像是躺枪了,是这样吗?
我国《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报道的信息并不是很详细,但法院认定物业公司需承担30%的责任,从这里来看,应该是有证据可以证明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上的不到位,并且与小孩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关联,比如是否有定时排气降低隐患或者是否有警示措施等。
这是一个悲剧,物业公司担责、双方父母和孩子得忍受巨大痛苦,还得付出巨额赔付,教训不可谓不深重,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真不是一句空话!
2023-03-09 17:4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