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王先生与宋女士长期两地生活,王先生对孩子照料较少,宋女士承担了所有家务劳动,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以看出,宋女士就属于在家庭中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考虑到孩子一直跟随母亲宋女士生活,日常生活均由宋女士照顾,宋女士在家庭事务中投入了较大的精力,因此在法官调节下王先生自愿支付宋女士离婚经济补偿10万元。
2023-03-22 17: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