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深夜多次丢鞭炮把人吓到脑出血,如何担责?

损害赔偿 安徽-合肥 2024-02-26
2022年1月27日晚上11时左右,张某某、王某某将两个点燃的鞭炮扔到李某某院中。1月28日0时左右,张某某、王某某又来到李某某家门外,将两挂鞭炮挂在原告大门把手上点燃,李某某听到鞭炮声后打开院门查看,并通知了村干部。1月28日1时左右,张某某、王某某又将两个点燃的鞭炮扔到李某某院中。2022年1月28日凌晨3时26分,原告李某某突发脑出血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脑出血、高血压3级。原告李某某主张突发脑出血系因被告燃放鞭炮受到惊吓所致,要求被告张某某、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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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在深夜点燃鞭炮扔到原告院中惊吓原告,因此被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加害行为。其次,被告向原告院中扔鞭炮的惊吓行为是故意针对原告的行为,由于原告存在特殊体质,导致原告受到惊吓后脑出血,造成伤残,被告的行为和原告受到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原告自身长年患有高血压,对于脑出血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告应当自行承担一定的损失。因此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王二人对李某某脑出血及左侧肢体偏瘫担责75%。
2024-02-26 16: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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