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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在公共场所、通道上、道路中央挖坑或修缮地下设施时,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或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导致受害人摔倒,引起其手机损坏,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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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施工没有安全标志导致员工摔坏手机,公司应该赔偿吗?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宋子明律师解答:
1、如果公司在公共场所、通道上、道路中央挖坑或修缮地下设施时,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或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导致受害人摔倒,引起其手机损坏,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施工位置并非十分隐蔽,且事发时如果是白天,或现场照明十分良好,受害人应当发现前方状况而未能尽到认真观察路况的义务,对自身的损害亦应当负有一定程度的过错,公司作为侵害人,可以依法要求减轻赔偿责任。
2、具体承担责任的比例,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协商未果的诉讼解决。
3、赔偿原则为,赔偿义务人的承担责任的比例,乘以损坏财物原始购买价格折价赔偿的积,为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数额。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宋子明律师解析: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向法院起诉的流程如下: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 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给双方发传票,通知开庭时间。
5、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宋子明律师简介
公司法专业律师,接诉讼、非诉讼、代书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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