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小何的主张,我国法律称之为居住权,指的是享有对他人房屋占用、使用的权利。
本案法院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意见,考虑到婚生子正处于高中学习关键时期,女方无固定收入且无其他住处,双方均同意条件成熟后再行分割房产,所以法院不持异议,并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婚生子高中毕业前,上述房屋由女方与婚生子共同居住使用。
那么居住权是什么,又是如何设立的呢?
根据《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当居住权消失后,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即返还给房屋所有权人,恢复其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从而节约了诉讼成本。
而如何设立,《民法典》第367条有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而居住权设立的期限可能大家会比较关心,一般来说呢,如果是离婚纠纷设立的居住权,除当事人同意终生居住以外,居住权的期限一般可为居住需要事由消失或者居住权享有者再婚等。
居住权有何作用?设立的方式有哪些?
居住权与所有权还是有本质区别的,居住权仅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的权利,而并不包括处分。但是居住权的作用可不小,即使房屋日后进行买卖,或者抵押登记,其他权利人(比如继承人、买受人)也必须尊重先前的居住权人,而不能要求其搬离房屋。
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也分为主要的三种,即以书面合同方式设立、以遗嘱方式设立,以及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
但是最后要提醒您的是,只签订居住权合同并不导致居住权生效,还需要进行居住权登记,避免因未登记导致居住权未生效而影响自身权益。
2023-02-15 17:5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