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债权债务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撤销权是一种民事权利,特别是在民事债权债务纠纷的时候,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以有效保护自己债权的安全。当债务人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行为一旦被撤销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可能减少的财产不会减少,而该增加的财产仍会增加,以此提高债权实现的可能。
网友咨询: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律师解答:
(1)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对债权人存在以给付财产为目的合法债务;
2.债务人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
3.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高价受让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4.处分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了损害,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5.处分财产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积极行使权利,避免超过行使期限。要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撤销权,而超过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将会不受法院保护。
(3)债权人如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应立即采取公证、律师见证、向相关知情人取证等多种方式,将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证据化,以免错失良机,不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合理价格转让的财产无权行使撤销权。债务人放弃继承,只要不影响债务人履行法定义务,普通债权人无权请求撤销债务人的放弃权。债权人不得就夫妻离婚判决中认定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债权人不得就形成于债务之前的财产处分行使撤销权。
律师补充:
债权人撤销权,与债权人代位权同为对于债权人保护债务担保力所设的制度,二者皆为对于债权的相对性的突破。法律在一定条件下,于债务人有积极减损其财产的行为时,准许债权人撤销其行为,以恢复债务人的资力;于债务人消极的不行使其权利时,准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维持债务人的资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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