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房产纠纷 >> 楼盘销售广告中的内容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大家在购买房产的时候一般都是先看楼盘的宣传信息,这个有大概的了解。然而有的售房广告是非常夸张的,那么这个售房广告可否作为合同的约定内容的。
网友询问:
楼盘销售广告中的内容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作为商业广告,原则上应认定为要约邀请,除明确订入合同之外,一般情况下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内容。但法律同时规定,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就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由此对买受人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之中,亦应当认定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该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规定,未订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成为合同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第一,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对房屋以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第二,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对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购房者需掌握一些擅用补充条款和附件的签约技巧,与开发商据理力争,将签订合同前的广告、宣传资料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所做的具体明确承诺作为补充条款写入合同或粘贴作为合同附件,让开发商盖章确认,构成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确保宣传的内容写进合同里,因为房屋买卖是个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甚至还要到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朱超豪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朱超豪律师简介
如履薄冰常怀敬畏之心,持之以恒但尽分内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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