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取得被害人谅解后,为什么公安机关不撤销案件?
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逮捕后与被害人积极沟通、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也明确表示不再追究,此时为什么公安机关仍然要追究责任,不撤销案件呢?
网友咨询:
找朋友打了某人一顿,某人报警了,录完口供,我也被定为涉嫌故意伤害。私下和解了,被害人已经放弃对犯罪嫌疑人追究责任,为什么警方还要不放过犯罪嫌疑人?
山东钟鼎律师事务所沙承东律师解答:
故意伤害案件属于刑事公诉案件,是不能因为被害人放弃追究而免除责任的。派出所的立案只是立案侦查,在侦查的过程中如果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派出所就会停止侦查。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是国家行为,而不是私人行为,并不是私人想调解就能了事的,私人不得干预。
所谓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职权原则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沙承东律师解析:
具备法定事由的,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主要包括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经过追诉时效的以及犯罪事实认定不清的案件等。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撤销案件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沙承东律师有多年的公安办案工作经历,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各种法律事务!做为党员律师,全心全意为委托人服务是我的宗旨。1356215575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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