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哪些是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有哪些?
据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可以将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人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案件。那么哪些是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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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有哪些?
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郝向群律师解答: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
具体地,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
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至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郝向群律师解析: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郝向群,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新疆大学,法学专业,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从军28载,荣立三等功三次。部队工作期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转业后到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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