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股权纠纷 >> 涉外股权转让纠纷怎么适用法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股权交易日益频繁,涉及金额越来越大,随之而产生的纠纷不断涌现。那么涉外股权转让纠纷怎么适用法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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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股权转让纠纷怎么适用法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叶永亮律师解答:
一、适用合同中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如当事人有约定的,则按约定处理,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二、如当事人对合同适用的法律没有约定,则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此类合同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
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叶永亮律师解析:
涉外合同具有其独特性,根据《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就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达成的补充协议对已获批准的合同不构成重大或实质性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应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认定该补充协议未生效。前款规定的重大或实质性变更包括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的变更以及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股权转让等。”
可知,对涉外合同的补充变更协议的重大或实质性变更,并不包括当事人双方之间产生利益划分的意思事项,而是仅限于上述关乎到公司登记变更的事项。因此,双方当事人对于涉及到双方权益划分的事项,如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或双方利润划分等内容进行补充变更,不属于对涉外股权转让合同的“重大或实质性变更”,不构成《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的“重大或实质性变更”范围,不需要进行再次报批,该等事项的变更不会影响到已获审批的合同效力。
叶永亮,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年在广州佛山等地法院打官司,擅长领域:核心专业于企业及个人债务、合同法、公司法,城镇农村土地征地拆迁、土地确权、疑难民刑案件,尤其专注数据分析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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