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股权纠纷 >> 股权被质押是否还具备担保能力,怎么规定的?
在实践中,质押权是一种典型的担保物权,质押权人依法享有对质押客体的优先受偿权。股权作为一种权利也是可以质押的,但是必须要经过登记才能生效,那么股权被质押是否还具备担保能力,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
股权被质押是否还具备担保能力,怎么规定的?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郑妍律师解答:
股权被质押具备担保能力。但是只对相应的债务具有担保能力,而对其他的债务是不具有担保能力。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担保法》第78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郑妍律师解析: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但公司法颁布之前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允许设立股份抵押。公司法之后出台的担保法,才真正确立了我国的质押担保制度,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
依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质权未登记同时产生质权合同不生效和质权不成立两个效果。若质权合同未生效,则债权人无法依据质权合同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这对债权人保护是很不利的,而且很容易诱发债务人或第三人拖延不办理质押登记的道德风险。虽然《担保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债权人无过错,债务人与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这只是事后救济,股权实际上并未真正发挥出担保功能,这不利于市场中股权资源的有效利用。
郑妍律师专注民商事诉讼及仲裁领域,关注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公司法律事务相关的争议纠纷解决事务,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具有充分的诉讼、仲裁经验,服务态度积极、专业。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