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股权纠纷 >> 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的职权是什么样的,怎么规定的?
创立大会是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召开,组成人员是参与公司设立并认购股份的人。创立大会是设立中公司的意思决定机关,其决议涉及公司设立行为、公司能否成立等有关事项。那么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的职权是什么样的,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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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的职权是什么样的,怎么规定的?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王衍祥律师解答:
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的职权:
《公司法》第九十条,创立大会的职权,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王衍祥律师解析: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这是从方便认股人行使权利和使认股人有准备的时间来确定的。
创立大会召开的重要条件是应当有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不具备这个条件不能举行。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王衍祥律师,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判断及逻辑分析能力,执业经验非常丰富,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擅长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民商事纠纷案件、婚姻家庭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行政诉讼、公司法务和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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