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股权纠纷 >> 股东股权质押公司破产应如何处理,怎么规定的?
股权质押,通俗点讲是权利质押的一种,为了更好的落实我国的担保制度。可是,股权质押也是有风险的,那么股东股权质押公司破产应如何处理,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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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权质押公司破产应如何处理,怎么规定的?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王柏涵律师解答:
股东及法人的要承担组织破产清算的法律责任。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应当在记载在股东名册;
适用《公司法》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即质押权人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质权,出质的股东因股权转让而丧失股东权;质权优于债权,即当质押权人不能实现质权时,其对破产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王柏涵律师解析:
股权价值明显减少造成质权人损失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方面,质权人的债权实现受到威胁。由于质权实现有赖于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时的价位,如果股权价值在质押期间明显下跌;届时如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且不具有偿还能力,而质押股权又因价值减少而不足以清偿债权。那么,质权人的债权实现将直接受到威胁。
另一方面,质权人可能对股权价值减少不知情,无法及时要求出质股东履行补救义务。即使股权价值波动,由于质权未能直接参与目标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难以第一时间获得目标公司的内外部信息以及股权价值减少的消息。因此,也就无法及时要求出质股东提供补充担保或者提前清偿的补救义务。因此,作为质权人,在取得股权质权后,其应当首要防范的就是质押股权的价值减少。
王柏涵律师,受人所托 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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