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股权纠纷 >> 股权质押对质物的效力范围是怎样的,如何规定的?
股权质押的效力,是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股权质权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那么股权质押对质物的效力范围是怎样的,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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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对质物的效力范围是怎样的,如何规定的?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朱娜娜律师解答: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是:
⑴质物。即出质股权。质物是质权的行使对象,当然属于质权的效力范围。
⑵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
《担保法》第六十八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朱娜娜律师解析:
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为当事人约定担保范围提供参考,或者说提供范本;二是在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予以适用。但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约定时,可予以增删。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所作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从其约定。
股权价值明显减少会损害质权人的权益。股权价值明显减少造成质权人损失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方面,质权人的债权实现受到威胁。由于质权实现有赖于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时的价位,如果股权价值在质押期间明显下跌,届时如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且不具有偿还能力,而质押股权又因价值减少而不足以清偿债权,那么,质权人的债权实现将直接受到威胁。
另一方面,质权人可能对股权价值减少不知情,无法及时要求出质股东履行补救义务。即使股权价值波动,由于质权未能直接参与目标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难以第一时间获得目标公司的内外部信息以及股权价值减少的消息,因此,也就无法及时要求出质股东提供补充担保或者提前清偿的补救义务。
朱娜娜律师,京师无锡财税部副主任,曾担任交通银行、中信银行等法律顾问。本人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经验丰富。擅长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等侵权纠纷。秉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事原则,帮助客户解决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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