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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居住权”制度解读
一、“居住权”解释
民法典物权编中设置的“居住权”,是在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之外,新增的一个“权”。
按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通俗解释:“居住权人”可以和“房东”签订书面合同,在不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不过户)的情况下,单独对该房屋合法“占有、使用”。
二、“居住权”约束
1、取得方法
居住权的取得方式是通过“当事人书面合同约定,并登记”,约定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间(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
2、允许有偿设立,登记生效。
原则上,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但是在当事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允许有偿设立。并且,设立居住权应当在相应的登记机构登记,自登记时,立刻生效。
3、允许出租收益,但不得转让和继承。
原则上,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只能保障“居住权人”自身的居住权利,该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4、允许约定居住权期限。
居住权的有效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约定,5年、10年、20年都可以,也可是终生有效。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失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这里需要单独说明一下,无论居住权期间多长时间,只要“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均自动消失。
5、允许以遗嘱方式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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