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是如何认定的?
合同诈骗罪中,犯罪嫌疑人具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的重要,它关系到合同诈骗罪这个罪名是否能够成立,那么,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是如何认定的?
网友咨询: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认定是怎样的?
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吴钰雯律师解答:
合同诈骗中非法占有的认定方法如下:
1、合同签订前行为人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能力;
3、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
4、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5、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吴钰雯律师解析:
在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首先要考察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刑法所规定的欺骗手段。凡是使用刑法所规定的欺骗手段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结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和《纪要》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方法,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前,隐瞒没有归还能力的真相,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原则上都应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因为此类行为是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的原因,正是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的前提条件。
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行为属于充分不必要关系,也就是说,如果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必然会实施诈骗行为,但是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必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具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原则上应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如果行为人有可以推翻“非法占有目的”之推定的充分 证据 ,应不予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诈骗的追诉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吴钰雯律师,法学学士,中共党员,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嘉兴市破产与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荣获“2018年度嘉兴市律师先进个人”、“海宁市律师实务论文一等奖”等荣誉。2010年执业以来,恪守“厚德载物,精益求精”之所训,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重,擅长服务领域:破产清算重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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