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哪些行为属于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是如何认定的?
信用卡作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金融工具,在方便消费的同时,也应遵守使用规则。透支信用卡涉及到普通的民事还款责任,但如恶意透支的,将会受到刑事处罚。那么,哪些行为属于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是如何认定的?
网友咨询:
哪些行为属于恶意透支信用卡行为,是如何认定的?
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张雷律师解答:
恶意透支,是一种犯罪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有两个限制条件:
1.发卡银行两次催收。2.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也就是说如果持卡人没有接到两次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被催收后在三个月内如数归还欠款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下列6种行为属于恶意透支: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张雷律师解析: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当事人恶意透支信用卡,达到数额较大的话,就可以构成犯罪。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是否具有还款能力以及是否发生了特殊困难导致无力还款,需要考察行为人的整体经济状况来评价。这往往需要诸多证据,比如工资表、经营账表、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存款明细、固定资产清单等来证实。
张雷律师,熟悉刑事案件办理程序,精于刑事辩护与代理,具备很强逻辑分析、灵活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其办案风格严谨,每一个案件务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张雷律师长期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深受客户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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