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融资借款 >> 关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有何规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借贷与投资行为均与日俱增,然而借贷和投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准确的区分两者间异同对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
网友咨询:
关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是指披着“投资”的外壳,实质上为“借贷”的法律关系,时常发生在股东与公司之间。若当事人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投资协议”,但真实意图为借贷关系,则投资协议无效,隐藏的借贷行为效力依据实际法律关系认定。法院需穿透表面协议,根据资金性质、风险承担、收益分配等实质内容判断法律关系。若协议约定固定回报且不承担经营风险,按借贷关系处理。
一旦被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原协议按借贷合同处理,适用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如LPR四倍)及违约责任规则。
律师补充: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有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的,应就相关事实作出合理说明,借款人不能对相关事实进行合理说明的,应认定借贷行为已实际发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